潛江新聞網訊(潛江市融媒體中心記者 馬煜 實習生 章臣璐 通訊員 趙維嘉)近日,市人民法院熊口法庭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巧妙采取“活查封”方式,依法保障保全申請人訴訟權利的同時,又確保被保全民營經濟主體能夠繼續使用機器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最大限度減少對被保全民營經濟主體的影響,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據了解,原告系一家從事縫紉機設備銷售的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被告系一家服裝加工廠(以下簡稱B工廠)。A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B工廠提供機器設備。B工廠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后,拒不支付剩余貨款,A公司便將被告B工廠訴至市人民法院。A公司在起訴之前,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了保單保函以及B工廠的財產線索,請求凍結B工廠的財產。
對于原告A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A公司申請對被告B工廠的財產進行保全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對被申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措施,凍結其銀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寶賬戶金額206650元,如凍結金額不足,則繼續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從申請人處購買的機器設備共44臺。
原告A公司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被告B工廠的正常經營也不能耽誤。為找到二者之間的平衡點,承辦法官在綜合考量之后,決定采取“活查封”的方式,在保護原告A公司的合法權益下,也讓被告B工廠能夠正常經營,最大程度地降低對B工廠正常生產經營的不良影響。
為盡快化解矛盾,承辦法官多次到被告B工廠走訪,了解到B工廠使用的正是原告A公司提供的縫紉機設備,且處于正常經營狀況。
原來是B工廠向A公司購買了設備之后,要求A公司保修設備,而A公司認為B工廠未按期支付剩余貨款,不同意保修。B工廠則認為如果A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務,就不支付貨款。
本案中合同總價款為261150元,被告B工廠向原告A公司支付54500元后,即拒絕支付剩余貨款。原告A公司在提起訴訟之時,涉案的機器設備,剛好過了保修期。
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尋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承辦法官提出,能否延長機器的保修期?A公司表示,如果B工廠能夠按期付款,A公司便愿意延長B工廠6個月的保修期。了解到雙方的想法后,承辦法官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B工廠按期支付剩余貨款,A公司提供6個月設備保修期。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