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15號令)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的其它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標語、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的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二)設立印刷企業或單位的條件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企業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的第四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即:
第四條: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
第五條: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第六條: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和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經營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裝訂設備、具有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設備。
第八條:經營復印、打印業務的單位,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注冊資本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有必要的復印機、計算機、打印機、名片印刷等設備。
第九條:個人從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和復印、打印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
4、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 (六)項之規定: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經營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經營復印、打印業務的單位,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其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5、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三)申請者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提交申請書;
2、如實逐項填寫《印刷企業登記表》(一式三份);
3、注冊資本資信證明;
4、經營場所證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三張,登記照片三張;
6、現場勘驗(由行政部門派人勘驗并提供勘驗文書);
7、相關責任人提供《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者提交申請及全部材料;
2、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文書;
3、出版行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對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登記;
4、出版行政部門審查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
5、出版行政部門告知申請者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行政許可時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許可項目:內部圖書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一)行政許可依據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簡報等信息資料。
國家新聞出版署《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1997年12月30日新聞出版署10號令)第三條: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動。
第四條: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注明編印目的、內容、發送對象、印張數、印刷期數、冊數、開本等,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委印活動。
2、《湖北省內部圖書出版管理辦法》第四條:非出版單位編印、重印非經營性圖書資料,均應按規定到相應的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辦理內部圖書《準印證》。無證出書,屬非法出版活動,其出版物屬非法出版物,內部圖書《準印證》只核發給單位,不核發給個人。
第六條:內部圖書《準印證》的核發范圍:各類科學、技術資料、技術規范、規程,地方性補充教材、地方性文件、條例、法規及資料匯編,各類地方史、志資料。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申請出版內部圖書單位應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
2、內部圖書的用途是科研、教學和生產等工作需要;
3、內部圖書的內容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申請者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編圖書(資料)的目的、書名,圖書(資料)的主要內容、字數、開本、印數、裝幀形式、承印企業、發送方式、范圍等,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蓋章;
2、書稿(原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者提交申請及全部材料;
2、出版行政部門出具受理文書;
3、出版行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對書稿進行審讀;
4、出版行政部門審查并作出決定;
5、出版行政部門告知申請者領取《準印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行政許可時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但應將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許可項目:出版物零售、出租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第20號令)
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第二條第六款:本規定所稱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第二條第七款:本規定所稱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部門提交申請書。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經審核批準后,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新聞出版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申報材料
1、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2、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3、經營者的身分證復印件二份、職業資格證書和免冠登記照片二張。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者提交申請及全部材料;
2、出版行政部門出具受理文書;
3、出版行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對已報資料進行審核;
4、出版行政部門審查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
5、出版行政部門告知申請者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6、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行政許可時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三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但應將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請人。